5大新規 你知道嗎?

撰文者:蔡佩玲

去年在金融海嘯衝擊下,市場不景氣讓每個人的荷包都縮水,所有理財技巧或「老師說」,都淹沒在綠油油的股海中,「現金至上」成了最佳建議。回歸理財基本面──開源節流,才是王道。

問題是開源有一部分要靠別人、靠大環境,只有節流才能真正只靠自己。首先必須省下的一筆錢,就是每年痛一次的所得稅。在5月申報97年度綜所稅,與國稅局的報稅殊死戰中,怎樣才能贏?

勢必要先了解今年報稅時適用哪些新規定,才能知己知彼、百戰百勝,避免多繳了冤枉錢。

新規1>>

4大扣除額調高,稅率級距拉大

申報優惠

標準、薪資、身心障礙、教育等4大扣除額大幅調升,其中,個人標準扣除額調高為7萬3,000元,教育扣除額由「每戶」調整為「每人」2萬5,000元。此外,稅率級距也拉大。

規範說明:

為減輕民眾負擔,立法院在去年年底三讀通過「所得稅法修正案」,大幅調高4大扣除額,今年5月申報時就可適用,總計約有360萬納稅戶受惠。而由於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上漲10%以上,依《所得稅法》規定,97年度綜合所得稅稅率級距也放寬標準,原本37萬元以下要課6%,改為41萬元以下才要課6%。

 

TIPS_扣除額隨物價調整 [ 隱藏 ]

根據《所得稅法》規定,綜所稅免稅額、標準扣除額、薪資所得扣除額、身心障礙扣除額及退職所得免稅額,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(CPI)上漲累計達3%以上、課稅級距每遇上漲累計達10%,按上漲程度調整之

 

4大扣除額調高

新規2>>

國民年金保費可計入列舉扣除額

列舉優惠:

納稅義務人本人、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,依《國民年金法》規定所繳納的保險費,都可列舉扣除。

規範說明:

可扣除的保險費總額包含國民年金保險、人身保險、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等,每人每年以不超過2萬4,000元為限(詳見節稅實戰篇4)。至於個人依《國民年金法》規定領取的老年年金給付、身心障礙年金給付、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,屬於保險給付;而領取的老年基本保證年金、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付,則屬於政府的贈與,依法都可免納所得稅。

新規3>>

捐款私校興學基金會100%抵稅

列舉優惠:

捐款人透過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,捐款給各級學校的款項,比照捐款公立學校,享有100%捐贈抵稅的權利。

規範說明:

政府為促進私立學校發展,鼓勵私人捐資興學,在97年度,如有捐贈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,都可以全額列舉捐贈額度。但有兩項前提:一是該受贈單位必須是在96年12月18日《私立學校法》修正條文施行前,已設立的財團法人私立學校;二是該捐款不能指定給特定的學校法人或學校使用,才可享有全額抵稅權。

新規4>>

遞延繳稅最長可延繳3個月

繳稅優惠:

因應失業潮,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,只要其中一人符合國稅局延期繳稅暫行辦法條件,即可申請延期繳稅。

規範說明:

為了協助繳納所得稅有困難的個人,財政部於今年2月4日頒訂「所得稅延期繳納作業原則」,延繳期最長可達3個月,僅接受親自臨櫃與郵寄申請,同一筆稅款以一次為限,繳納期限不得超過98年12月31日(若是今年9月另外收到95年補稅單,也能依辦法申請延期)。對於有經濟壓力的民眾來說,也算是在家庭的現金支出流量上,獲得緩衝。

新規5>>

課錯稅全額退稅,不受5年限制

退稅優惠:

民眾因政府機關的錯誤而溢繳稅款,可獲全額退稅,且不受之前退稅期限最長5年的限制。之前退稅期限最長5年的限制。退稅期限最長5年的限制。

規範說明:

因知名律師陳長文遭稅捐機關課錯房屋稅長達17年一案,促使《稅捐稽徵法》第28條修訂,並於98年1月21日總統公布,民眾因稅捐機關適用法令錯誤、計算錯誤而溢繳稅款,終獲平反機會。不過如果是納稅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,或計算錯誤而產生的溢繳稅款,那麼責任還是在納稅人身上,仍受退稅期限5年的約束。另外,在法案修正實施前,因政府錯誤而導致的溢繳稅款案件,同樣享有修正後的規定,納稅人要努力爭取全額退稅,別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。

消費券快問快答

消費券要報稅?

解答:政府為提振民間消費及擴大國內需求,在農曆過年前發給每人一個大紅包,也就是新台幣3600元的消費券,用於購買貨物、勞務或捐贈,因此個人自政府領取的消費券可免納所得稅。

消費券可以拿去繳稅?

解答:用來繳稅不符合當初促進消費的立法意旨,因此消費券是不能拿來繳稅的。

消費券捐贈可列舉明年(99年5月報稅)扣除額?

解答:個人若將政府的捐贈回饋於社會,例如捐給政府或教育、文化、公益、慈善機構或團體,並取得收據者,國稅局認同美意並鼓勵,善心捐贈金額可用來列舉扣除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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